顧問@大同資訊創意研究社
實習@工業技術研究院
工讀@台大醫院
技術專案經理@Leukocyte-Lab
2015 - 購意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薪資狀況 | 勞健保 | 公司福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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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職 | 薪資穩定 | 有 | 有 |
工讀 | 時薪 | 有 | 部分 |
實習 | 時薪 / 沒有 | 有 | 不一定 |
外包 | 以案計酬 | 無 | 沒有 |
軟體接案自由職業者 (Freelancer)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法 第 5 條
作權法 第 10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法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