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地位、自治的定位、如何自治
...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
即認定國家權力不應干預研究與教學之自由,而學生自治也同樣包含在其中,均為實現學術自由的一部份。
在這兩條的授權之下,過去的原稱代聯會、學生活動中心等自治組織,紛紛改名為「學生自治會」
特別權力關係係指國家因特定情形與人民處於特別地位,其特徵如下:當事人地位不對等、義務不確定、有特別規則、有懲戒罰、不得爭訟等。
參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
版),自版,2007 年 9 月,頁 224。
學生如對學校的行政處分不服時,不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爭議不得提起司法訴訟)
學校要限制學生人身自由或叫學生做任何事時,不需要法律授權(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學生只要違反學校規定,學校可直接給予懲罰 (違反義務得施以懲戒)
一名台北商專學生,因學校在期末考後無任何實據下,以連續作弊為由,將該生退學。在經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均以程序不符為由遭到駁回後,最終由大法官做成釋字 382 號解釋。
解釋文認為中若學校的懲處規定造成學生的學生身份改變,對學生受教權有重大影響,因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若是如記過、警告之類,未達成「學生身份改變」(也就是退學這種會使其失去學籍的懲處),
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校方對學生所做的行政處分或行使的公權力,如果有侵害學生權利,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應該要允許學生提起訴訟。
在關於行政訴訟方面,之前釋字三八二號解釋的說法應該要改了。
(研究)
台灣過去對於「學生自治」的討論,大致是依著「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合法、有效率、理性的管理組織」來進行。於是在研究問題與研究建議,有意地圍繞著法規定位、會費、成員專業度、領導能力...等打轉。
在資本主義國家中統治階級
如何透過道德與政治的領導權,得到被統治階級的積極同意。
對作為被統治群體的學生,行使強制力的部門。
校務、教務、學務、行政會議等
各行政處室
簡言之,大學校園作為資產階級文化霸權的生產核心,不僅在專業知識領域上的分化趨向於資產階級的需求。為了生產出資產階級的有機知識份子,校園中學生的各種生活道德也必須是服務於資產階級。
在這意義下,屬於市民社會中的學生自治,同意並實踐的是屬於資產階級的「學生自治」,也就是不鬧事、乖乖聽從師長(老闆)指示的學生自治。
必須在市民社會 (前述的部份) 中進行陣地戰,一步步地掌握了各個陣地,才能在時機成熟後一舉奪取政治社會。
在這個背景下,學生自治的重點就不再僅是關心學生懂不懂會議規則、學生會費怎麼收、預算怎麼開、怎麼吸引學生來投票...。
如果沒有能力針對當前學生群體的處境進行分析,並加以組織行動,我們到底要一個鑽研會議規則、很會辦演唱會、跟商家凹打折,然後成為校方行政橡皮圖章的學生會幹嘛呢?
必須廣泛地結合不同專業領域的學生群體,以及教師、行政,乃至於校園外的社會團體。
透過這些廣泛且積極的結盟,學生群體才能生產出自己的有機知識份子,並透過這些有機知識份子,幫助學生群體看見並爭奪校園中的文化霸權。
主要工作有反對續招轉學生、
設立福利基金、
支持學生社團活動、
向學校當局反映同學要求等
學生自治會的前身
以台大代聯會為例
組織章程主張的「促進學生權益」
以師大第一屆學生會為例
學生也必須要有所集結,成立一個在法規與實質上都能將學生團結起來的組織。
黃宗民認為:「學生會的成立能使學生針對許多切身議題,擁有自己的發聲管道,以及凝聚共識的組織。過去的師大,由於長期的保守、傳統,「老化」得非常嚴重,必須要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使師大繼續前進。
而這新的活力便是同學們對於師大校務的關心。
學生自治正是學校民主教育具體的課題,在教育的領域中,在師長的引導下,學習如何自我統整,如何自我規範,如何盡義務, 如何享權利,這是民主教育的基本認知。...近年來,台灣由威權政治轉型為民主體制,舊有社會規範的方式也解體了;大家追求民主,爭取自由,而疏於自我規範,也忘記要為自己負責任,形成「無拘束狀態」,以及所謂「民粹式的民主」。
這種變質的民主,使群眾只一味的爭取個人的權利,不受民主程序的規範,不盡個人的社會責任;如此對民主的認知混淆,對民主角色的扮演錯亂呈現負面的民主教育,實在令人憂心。我們也不希望這種現象在大學校園出現。
師大學生報
言下之意,頗有責怪當時社會因邁向民主而造成的種種不良風氣。因而希望各位同學可以發揮學生自治的精神,同學與學校產生良性的互動。
學生自治正是學校民主教育具體的課題,在教育的領域中,在師長的引導下,學習如何自我統整,如何自我規範,如何盡義務, 如何享權利,這是民主教育的基本認知。...近年來,台灣由威權政治轉型為民主體制,舊有社會規範的方式也解體了;大家追求民主,爭取自由,而疏於自我規範,也忘記要為自己負責任,形成「無拘束狀態」,以及所謂「民粹式的民主」。
這種變質的民主,使群眾只一味的爭取個人的權利,不受民主程序的規範,不盡個人的社會責任;如此對民主的認知混淆,對民主角色的扮演錯亂呈現負面的民主教育,實在令人憂心。我們也不希望這種現象在大學校園出現。
師大學生報
在師長的引導下,學習如何自我統整,如何自我規範,如何盡義務。
一旦學生們聚集起來,以集會、公開講演、文宣,甚至
訴諸媒體等方式,試圖與「教師/行政官僚複合體」溝通時,
「教師/行政官僚複合體」便可以官冕堂皇地說我們一切遵照行政程序,然後反過來指責學生聚眾爭鬧。
面對要求列席旁聽的學生,
「教師/行政官僚複合體」也可以打著議事規則的
名義,要求學生不得對外發言,甚至威脅會觸犯刑法還加重處分
雙方對於「宿舍自治」的範疇有明顯的差異。對學生而言,這種關係到有沒有宿舍住,住宿的規範如何等...,切身相關議題,當然屬於學生
自治的一環。可是,對於會議中那些「教師/行政官僚複合體」而言,這似乎不過是政策規劃執行的問題,未必要跟學生討論。
學生對於學生自治的理解,顯然與教師們截然不同。綜合來說,「教師/行政官僚複合體」是將學生代表做為政策的傳聲筒,而學生代表對校務的參與,必須視「教師/行政官僚複合體」喜不喜歡聽而定。他們在校務規劃上,實際上可以不需考量學生意見。
會議中另一個較為隱晦的權力展現,是「教師/行政官僚複合體」們對於學生代表提出臨時動議,以及學生列席的見解。
因為,只有在菁英主義下的學生自治,才會變成我們要以學生政府的樣貌,選出一個大有為的學生會長,自然會「代替」我們這些廣大的學生群眾,向校方發聲。
而我們這些未來社會上的菁英,也應該是要「和平」、「理性」、「客觀」地看待校園中的學生自治,萬萬不可跟那些工人一樣,組成工會與老闆對抗。畢竟,學生在校園裡是要學習的,怎麼會是勞雇關係呢(劉典倡,2009)?
因為,現代資本主義下,絕大部分的人實際上
會是作為勞工的受雇者,而非成為資產階級。
即便進入了國家機器,那也還是資本主義國家,不會對資產階級的利益有根本性的影響。
法律與會議無法保障學生群體擁有與校方平行對話的力量。
菁英主義下學生政府的力量來源,卻正是奠基在這兩者之上。
遊行過後,高師校內BBS站也出現了相當熱烈的討論和批評,雖不乏情緒性的指責,但也見到以論述相互說服的過程,更激發學生去反思自己大學生涯對校園環境的觀察和體悟。個人的生活經驗,初次地、微妙地與公共議題發生聯繫,而在這個相互對話和反省的過程中,學生對公共議題的興趣得以產生,並且願意張貼文章去監督、去批判平時「代表」他們的學生自治組織。對於一個運動傳統相對貧乏的校園而言,這即是運動最大的意義!
因此,運動文化愈是貧瘠的校園,對於運動的發起愈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學生自治組織不能因「經驗不足」、「規劃欠完整」等理由,而安於在體制中乞求管理者的「明智」來解決問題。運動的經驗和意義需在不斷嘗試的過程中累積而成,而在摸索的當中,學生的主體性和培力,才有望從中而生。誠如教育學家Paulo Freire所言:「培力的賦予,向來是一個集體的過程」。
有人說,學校猶如一個小型社會,沒錯!這個小型社會即是要讓學生學習,日後出了社會,作為一個公民,究竟該如何透過集體的力量保障自身或群體的權利、如何面對勞資問題、如何關懷弱勢、如何保障社區免於國家和財團的不當介入和破壞。
因此,學生自治和校園民主的發展,是與公民社會的形成緊密結合的,它是一種集體的、反思的、解放的行動,而非一種道德的、內向的、馴化的、靜態的作為。我們必須不斷的實踐,對運動賦予能量和意義,塑造一個由下而上的學生政府、一所沒有壓迫且充滿無限可能的大學校園、一個民主成熟的公民社會。
共同參與校園的理想
呂紹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