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目的:確認國家對被告是否具有刑罰權、
確保國家裁罰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發現犯罪事實:
被害人追究犯罪者刑責:告訴
任何人知悉有犯罪嫌疑:告發
犯罪者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前:自首
檢察官主動發現
-偵查:檢察官指揮警察、警察初步蒐證處理
-起訴:檢察官於蒐證後,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 ,若嫌疑不足則作出不起訴處分
-審判:法官審判作出判決
-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一、公訴,係檢察官代表國家所提起之訴訟,即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二、自訴,係指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所提起之刑事訴訟。
自訴制:被害人或其親屬發現犯罪事實,不經由檢察官的偵查程序,被害人或其親屬自行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相關角色
| 角色名稱 | 隸屬單位或職責 | 法袍 |
|---|---|---|
| 警察 | 初步蒐證 輔助偵查 |
無 |
| 檢察官 | 隸屬行政院法務部 偵查犯罪(不公開原則) 擔任刑事訴訟原告 |
紫邊 |
| 法官 | 隸屬司法院 獨立審判 |
藍邊 |
| 書記官 | 製作筆錄 | 黑邊 |
| 通譯 | 翻譯 | 無 |
| 被告 | 侵害他人權利者 與原告地位平等 |
無 |
| 律師 | 為當事人辯護 | 白邊 |
| 項目 | 無責任能力人 | 限制責任能力人 | 完全責任能力人 |
|---|---|---|---|
| 條件 | 未滿14歲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行為是否違法 |
14歲以上未滿18歲 滿80歲以上者 瘖啞人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判斷能力不足 |
年滿18歲未滿80歲 精神狀況健全 |
| 刑事責任 | 不處以刑罰 | 減輕刑責 | 負完全刑事責任 |

少年事件處理
法源: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
理念:「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懲罰」
審理機構:少年法院、少年法庭
處理原則:審理不公開、少年修復機制
少年保護事件
觸法行為:
觸犯輕罪:竊盜、侵占遺失物
具有曝險行為:攜帶危險器械,毒品、迷幻藥物,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
處置:法官依據少年個別需求,做出不同的保護處分
12歲以上,未滿18歲
保護處分類型
| 類型 | 執行單位 | 內容 |
|---|---|---|
| 訓誡 | 法官 | 口頭指名不良行為、寫悔過書 |
| 假日生活輔導 | 少年保護官 | 利用假日,輔導學業、勞動服務 |
| 保護管束 | 少年保護官或機構 | 與少年保持接觸,隨時加以指示 |
| 安置輔導 | 福利、教養機構或醫療機構 | 借機構專業協助,輔導員照料下完成學業 |
| 感化教育 | 少年矯正學校 | 為最後手段,由矯正學校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 |
少年刑事案件

對象:年滿14歲但未滿18歲之少年
觸法行為:觸犯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置:由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法官審理後處以刑罰
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
公民第五課
By Eli Chou
公民第五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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