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目的:確認國家對被告是否具有刑罰權

確保國家裁罰的正當性合法性

-發現犯罪事實:

被害人追究犯罪者刑責:告訴

任何人知悉有犯罪嫌疑:告發

犯罪者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前:自首

檢察官主動發現

-偵查:檢察官指揮警察、警察初步蒐證處理

-起訴:檢察官於蒐證後,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 ,若嫌疑不足則作出不起訴處分

-審判:法官審判作出判決

-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一、公訴,係檢察官代表國家所提起之訴訟,即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二、自訴,係指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所提起之刑事訴訟。

自訴制:被害人或其親屬發現犯罪事實,不經由檢察官的偵查程序,被害人或其親屬自行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相關角色

角色名稱 隸屬單位或職責 法袍
警察 初步蒐證
輔助偵查
檢察官 隸屬行政院法務部
偵查犯罪(不公開原則)
擔任刑事訴訟原告
紫邊
法官 隸屬司法院
獨立審判
藍邊
書記官 製作筆錄 黑邊
通譯 翻譯
被告 侵害他人權利者
與原告地位平等
律師 為當事人辯護 白邊
項目 無責任能力人 限制責任能力人 完全責任能力人
條件 未滿14歲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行為是否違法
14歲以上未滿18歲
滿80歲以上者
瘖啞人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判斷能力不足
年滿18歲未滿80歲
精神狀況健全
刑事責任 不處以刑罰 減輕刑責 負完全刑事責任

少年事件處理

法源: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

理念:「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懲罰」

審理機構:少年法院、少年法庭

處理原則:審理不公開、少年修復機制

少年保護事件

觸法行為:

觸犯輕罪:竊盜、侵占遺失物

具有曝險行為:攜帶危險器械,毒品、迷幻藥物,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

處置:法官依據少年個別需求,做出不同的保護處分

12歲以上,未滿18歲

保護處分類型

類型 執行單位 內容
訓誡 法官 口頭指名不良行為、寫悔過書
假日生活輔導 少年保護官 利用假日,輔導學業、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 少年保護官或機構 與少年保持接觸,隨時加以指示
安置輔導 福利、教養機構或醫療機構 借機構專業協助,輔導員照料下完成學業
感化教育 少年矯正學校 為最後手段,由矯正學校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

少年刑事案件

對象:年滿14歲但未滿18歲之少年

觸法行為:觸犯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置:由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法官審理後處以刑罰

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

公民第五課

By Eli Chou

公民第五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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